「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(112.12.21發布)」簡介

一、何謂受控外國企業(CFC)制度

依據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」第30條規定, “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, 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, 得免列投資收益。”也就是說, 當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外其他公司時, 若被投資公司未實際分配盈餘/股利時, 即使營利事業依據財務會計規定採用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, 此投資收益在稅務/會計上屬暫時性差異(國外盈餘)或永久性差異(因國內盈餘分配屬於免稅所得, 所得稅法§42)。

因而, 當營利事業投資於海外企業時, 為了延遲或規避賦稅, 將海外企業盈餘累積在免稅天堂或稅率較低之國家/地區且不予發放, 造成營利事業所在地政府稅務損失。而受控外國企業制度(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, CFC)即是為了解決營利事業延遲或規避海外企業盈餘課稅問題, 除了符合特定條件以外, 海外企業之當年度盈餘不管是否決議發放, 都必須納入營利事業所得內, 也可以說, 適用CFC規定者, 海外投資收益在稅務/財務上將不再屬暫時性差異。

CFC實施前後對於營利事業的影響, 可以參考以下財政部CFC懶人包:

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有關受控外國企業所得規定, 於112.12.21發布了「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」, 作為113年度營利事業申報CFC所得的規範依據。本篇簡述此適用辦法的主要內容, 具體規範仍應參照該適用辦法內容執行。

二、營利事業適用CFC制度流程與主要內容

參考財政部CFC懶人包, 營利事業適用CFC制度流程如下:

營利事業應先考量海外投資事業是否符合CFC定義, 及是否適用該適用辦法內之豁免門檻, 當海外投資事業符合CFC定義且不符合豁免門檻時, 才需要計算CFC課稅所得,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; 以下依據營利事業適用CFC流程, 簡述相關內容:

3. CFC課稅所得計算

CFC公司應先依據ROC GAPP規範計算出當年度稅後淨利(損), 再調整非屬低稅負區未實現及已實現, 處理等損益金額(因非低稅負地區之海外公司非屬CFC定義內, 所以應排除非低稅負地區公司尚未決議分配之盈餘, 並加回已決議發放之盈餘金額); 另外針對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各項損益金額, 可選擇實際實現損益或未實現損益時, 即列入CFC當年度課稅金額項下。

4. 避免重複課稅

符合CFC定義之海外投資事業,當年度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即使尚未決議發放盈餘, 依據CFC規定, 均必須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; 因此當CFC海外投資事業實際獲配盈餘時, 就不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, 避免同一筆盈餘產生重複課稅問題。

另外, 依據目前所得稅法規定, 營利事業獲配外國企業盈餘時, 已於當地依法繳納盈餘分配之所得稅, 可扣抵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應納稅額; 但適用辦法特別規定, 符合CFC定義之海外投資事業僅能在申報投資收益年度起5年內扣抵, 也就是CFC之盈餘若要扣抵台灣營利事業的應納稅額, 必須在5年內決議分配盈餘。

三、結論

為了避免大型跨國企業透過不同地區稅率差異或稅務優惠, 將盈餘保留在實質稅率較低之國家或地區, 近年來之反避險規範越來越多, 除了已經執行多年的移轉訂價制度, 台灣也正式在112年度開始適用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, 再加上台灣與各國針對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的交換(CRS制度)將越來越頻繁, 營利事業及個人將越來越難逃避稅負, 因此配合法令的修正, 調整營利事業及個人的交易模式, 並多諮詢專業人士, 才能將稅務風險降到最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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